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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4 0:12:59
上海市地方標準《心理咨詢機構服務規(guī)范》,于2024年12月...
上海市地方標準《心理咨詢機構服務規(guī)范》,于2024年12月18日由上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公布,今日(2025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以下為《規(guī)范》全文:
前 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guī)則》的規(guī)定起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fā)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提出并組織實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上海市精神衛(wèi)生中心、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精神衛(wèi)生分中心、上海市心理衛(wèi)生服務行業(yè)協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謝斌、王振、仇劍崟、張海音、郭延萍、范鑫、卞茜、穆新華、李黎、李煦、馬寧、王建玉、秦海、陳發(fā)展、劉翠蓮、孫嘉儀、張青。 心理咨詢機構服務規(guī)范1 范圍 本文件規(guī)定了心理咨詢機構的服務總體原則、基本要求、內容與形式、服務流程、應急處置、評價與改進等要求。本文件適用于上海市心理咨詢機構的服務和管理。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guī)范性引用而構成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3495.1 消防安全標志 第1部分:標志 GB/T 30446.1 心理咨詢服務 第1部分:基本術語 3 術語和定義GB/T 30446.1 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心理咨詢機構 psychological counselling facilities 通過行業(yè)或主管部門登記注冊,為公眾提供心理咨詢服務的組織。 3.2 心理咨詢督導 psychological counselling supervision 對心理咨詢服務進行監(jiān)督和指導的專業(yè)活動。3.3 轉介 referral 當心理咨詢師與來訪者出現適配性問題,基于當事人權益的考慮,介紹其他專業(yè)人員或機構給予來訪者繼續(xù)服務的過程。4 總體原則4.1 保密原則 4.1.1 對服務過程中的所有信息和記錄予以保密。4.1.2 在來訪者出現自殺或自殺傾向、危害社會安全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或動機等特殊情況下,保密原則可取消。4.1.3 告知來訪者保密原則及非保密范圍,并指導其簽署知情同意書。 4.2 自愿原則 心理咨詢服務的開展、暫停、延期、恢復、終止等需出于來訪者的自愿,避免強制。 4.3 科學原則 遵循專業(yè)理論,選擇科學、有效的心理咨詢服務的技術和方法實施。4.4 倫理原則 遵循尊重、公平、誠信、善行、責任等基本倫理,避免給來訪者造成傷害。4.5 時限性原則遵守時間限制,每次咨詢的會談時間為 40 min~60 min,無特殊情況不隨意延長和更改會談時間和已經約定的會談時間。 4.6 助人自助原則 使來訪者增強其獨立性,而非增強其依賴性,使其能夠在日后遇到類似的生活挫折和困難時,可以獨立自主地加以解決。4.7 接觸限制原則 心理咨詢師不與來訪者建立、發(fā)展心理咨詢服務之外的任何關系。5 基本要求 5.1 布局與設置 5.1.1 候詢區(qū) 5.1.1.1 宜設置與機構服務量相適應的候詢空間,適合來訪者排隊等候。5.1.1.2 候詢區(qū)宜提供舒適的桌、椅等設施。5.1.1.3 應在顯著位置公示營業(yè)執(zhí)照/許可證照、收費標準、行業(yè)監(jiān)督舉報電話、心理咨詢師資質材料等。5.1.2 心理測量室 5.1.2.1 宜設置專門區(qū)域開展心理測量工作。5.1.2.2 空間布局及周圍環(huán)境應避免對來訪者測試造成干擾。 5.1.2.3 宜配備本機構所開展服務相配套的心理測量設備。 5.1.2.4 宜配備心理測量必需的電腦及其分析軟件,或紙質版答題頁及其分析評估標準手冊、評估報告單。 5.1.3 心理咨詢室 5.1.3.1 應具備適合心理咨詢師與來訪者開展咨詢活動必需的場地,每間心理咨詢室使用面積宜不少于 10 m2,心理咨詢室的數量應與機構的功能任務相適應。 5.1.3.2 心理咨詢室環(huán)境溫馨舒適,私密性強。 5.1.4 安全設施與標志 5.1.4.1 在候詢、測量與咨詢等區(qū)域有防范突發(fā)消極、沖動等行為的設施及監(jiān)控設備,宜配備報警設施。5.1.4.2 場地設置應利于人群疏散,符合消防、安保、應急疏散等功能要求,消防安全標志應符合 GB 13495.1 要求。 5.2 工作制度 5.2.1 應建立心理咨詢服務制度、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優(yōu)化服務流程,規(guī)范服務行為。 5.2.2 應建立投訴反饋制度,將投訴受理、處理、反饋等制度相關內容告知來訪者,包括向衛(wèi)生健康委、市場監(jiān)督管理和行業(yè)管理組織投訴的渠道,方便來訪者獲得或知曉自身權益保護、責任義務等相關信息。 5.2.3 應有涵蓋心理咨詢服務全流程的文書管理制度,明確咨詢文書規(guī)范格式、歸檔、保密、銷毀等。 5.2.4 應建立培訓和督導等制度,并按照附錄 A 的要求開展心理咨詢服務教育培訓與督導。 5.3 人員 5.3.1 應配備與服務功能和規(guī)模相適應的服務隊伍,包括但不限于心理咨詢服務管理人員、心理咨詢師、心理咨詢督導師等。 5.3.2 應至少配備 3 名心理咨詢師,心理咨詢師應參加規(guī)范化培訓并在心理咨詢機構或者精神衛(wèi)生醫(yī)療機構實習一年,且經心理衛(wèi)生服務行業(yè)組織考核合格,每年應接受業(yè)務培訓、法律倫理培訓和職業(yè)道德教育,遵守附錄 B 規(guī)定的心理咨詢服務基本倫理。 5.3.3 應至少配備 2 名專職或兼職心理咨詢督導師,督導師應取得國家或本市心理衛(wèi)生服務行業(yè)組織認定的相關資格。 6 服務內容和形式 6.1 心理咨詢服務內容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a) 一般心理狀態(tài)與功能的評估; b) 心理發(fā)展異常的咨詢與干預; c) 認知、情緒或者行為問題的咨詢與干預; d) 社會適應不良的咨詢與干預; e) 心理危機干預、災害和創(chuàng)傷管理; f) 心理健康宣傳和教育; g) 心理咨詢的技術培訓和督導。 6.2 心理咨詢服務形式包括: a) 個人、家庭和團體心理咨詢;b) 線下和線上心理咨詢。7 服務流程 7.1 預約登記 7.1.1 應配備專人或專門設備為來訪者提供預約服務,并有專人負責接待。7.1.2 預約服務應包含下列內容: a)向來訪者介紹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心理咨詢師等基本信息; b)告知來訪者保密原則、變更或取消服務等相關事宜; c)登記來訪者信息,了解來訪者需求; d)告知來訪者服務費用及繳納方式。 7.1.3 預約登記可采用電話服務、網絡服務或短信服務等方式。 7.2 初始評估 7.2.1 通過初始評估明確來訪者主要心理問題與服務需求,確定其是否適合接受心理咨詢服務。 7.2.2 評估應包括心理行為評估、環(huán)境評估和社會文化評估,使用的方法包括標準化心理測驗、咨詢訪談以及行為觀察分析等。 7.2.3 應做好評估的知情告知和結果分析告知。 7.2.4 當確認來訪者適合接受心理咨詢服務時,心理咨詢師應指導來訪者簽署書面協議與知情同意書,向來訪者說明咨詢目標、咨詢過程、潛在風險、咨詢師對來訪者的責任、來訪者的責任、保密原則及局限性、咨詢關系中的法律和倫理因素以及咨詢師的專業(yè)資格和背景等事項;當確認來訪者不適合接受心理咨詢服務時,心理咨詢師應告知來訪者原因并給出建議。 7.2.5 若采用線上咨詢的方式,心理咨詢師應充分考慮互聯網對心理咨詢的影響,保持倫理敏感性,遵守倫理規(guī)范。在確定采用線上咨詢之前,心理咨詢師應與來訪者充分討論,幫助來訪者認識線上咨詢的優(yōu)勢和局限。 7.3 咨詢實施 7.3.1 心理咨詢師應根據評估情況制定咨詢服務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預期目標、解決順序、所采用技術與方法、時間、周期等。在心理咨詢服務過程中,心理咨詢師應根據來訪者情況變化等實際情況調整服務方案。 7.3.2 心理咨詢師應按照服務方案,針對來訪者的需求及存在的問題與其進行咨詢性談話,根據咨詢方法的不同,采用為來訪者布置家庭作業(yè),或者對來訪者進行訓練等咨詢活動。 7.3.3 心理咨詢服務的時間單位一般為 50 min~60 min,每次 1 個~2 個時間單位。一般可安排一周一次,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一周兩次或三次;當來訪者情況比較穩(wěn)定、趨于好轉時,可安排兩周一次或者一月一次等。 7.3.4 在咨詢過程中,心理咨詢師應對來訪者進行階段性心理評估,了解咨詢服務的效果,并基于評估結果動態(tài)調整服務方案。 7.3.5 當心理咨詢師沒有足夠能力為來訪者提供專業(yè)幫助時,應及時進行轉介,轉介時應向來訪者說明無法繼續(xù)提供服務的原因,并為來訪者尋找合適轉介的心理健康服務專業(yè)人員。心理咨詢師不應開展精神疾病的診斷和治療,當發(fā)現來訪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礙時,應建議其到精神衛(wèi)生醫(yī)療機構就診。 7.3.6 咨詢活動的個案記錄等文書資料應妥善保管,并至少保存 15 年。7.4 效果評估 7.4.1 心理咨詢服務結束前,心理咨詢師應對服務效果進行評估,確認是否達到預期目標。 7.4.2 評估可通過來訪者對咨詢效果的自我評估、來訪者社會功能恢復情況、來訪者咨詢前后心理測量結果比較、咨詢師的觀察和評定等維度進行。 7.5 服務結束 7.5.1 心理咨詢師應和來訪者共同協商結束咨詢的時間,引導來訪者對整個服務過程進行回顧,并對來訪者提出建議,以鞏固服務效果,確保來訪者獲得處理類似心理問題的能力和技巧。 7.5.2 心理咨詢服務結束后,來訪者與心理咨詢師之間的咨詢服務關系隨之終止7.6 回訪 7.6.1 在心理咨詢服務結束后,心理咨詢服務機構應進行回訪,回訪應征得來訪者的同意。 7.6.2 當來訪者拒絕接受回訪時,應立即終止回訪。 8 應急處置 8.1 應具有對有傷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傾向的來訪者加以安全防范和處置的措施。 8.2 應制定突發(fā)應急事件處置預案,突發(fā)事件應急演練每年不少于 1 次。8.3 與精神衛(wèi)生相關機構、綜合性醫(yī)院急診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關等建立有應急聯系與處置協同機制。 8.4 發(fā)生和處理完應急事件后,記錄事件過程,開展討論分析,必要時上報相關部門。 9 評價與改進 9.1 服務評價 應建立心理咨詢服務評價機制,定期開展自我評價或委托第三方進行評價,服務評價應采用日常檢查、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進行,評價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務質量、服務效果、服務記錄等。 9.2 持續(xù)改進 應建立服務質量持續(xù)改進機制,根據服務評價結果,分析服務產生問題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減少或避免問題的發(fā)生,持續(xù)改進心理咨詢服務質量。 附 錄 A (規(guī)范性) 心理咨詢服務教育培訓與督導要求 A.1 基本要求 A.1.1 心理咨詢督導師應取得國家或本市心理衛(wèi)生服務行業(yè)組織認定的督導師資格。督導師可由機構內專職人員或外聘兼職人員擔任。 A.1.2 應有完整的培訓與督導方案、教學和實習大綱、評估考核措施。A.1.3 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受訓學員培訓目標和考核要求,確保每位實習人員均有直接接觸來訪者的機會。 A.2 培訓設施 A.2.1 開展理論課培訓的機構應有能容納與培訓規(guī)模相應的獨立教學場地,包括教室、休息場所等。 A.2.2 理論課培訓教室有滿足教學要求的基本設施設備,包括話筒、多媒體播放設備等。 A.2.3 開展實踐培訓的機構應有能滿足心理咨詢實訓要求的教學輔導空間,能夠用于實踐或者觀摩真實場景的心理咨詢活動。 A.2.4 實踐培訓機構有用于心理測量等實踐用的測量工具和儀器設備,以及分析軟件等。 A.3 專業(yè)實踐 A.3.1 應對實習生的實習流程進行有效督導。 A.3.2 在實習機構實習時限至少應達到 6 個月。 A.3.3 在督導師指導下從事心理咨詢實踐的頻度不應低于每周 1 h。 A.3.4 每周至少有 2 h 用于以下學習活動:a)案例討論;b)臨床相關問題的專題討論;c)團體督導;d)個體督導。 附 錄 B (規(guī)范性)心理咨詢服務基本倫理要求 B.1 總體要求 在心理咨詢服務過程中,心理咨詢師應遵循以下要求: a) 在心理咨詢服務過程中,心理咨詢師應與來訪者建立良好的咨訪關系;b) 不因來訪者的性別、年齡、職業(yè)、民族、國籍、宗教信仰、性取向、殘疾、生活經濟狀況、價值觀等方面的因素歧視來訪者。尊重文化價值觀的多樣性,避免將違背咨詢目標的價值觀強加給來訪者,避免傷害;c) 在咨訪關系建立之前,讓來訪者了解心理咨詢工作的性質、特點、局限性以及來訪者自身的權利和義務; d) 與來訪者之間不產生和建立咨詢關系以外的任何關系。避免與熟人、親人、同事建立雙重關系,不利用來訪者對咨詢人員的信任謀取私利;e) 當認為自己不適于對某特定來訪者進行工作時,應對來訪者做出明確的說明并及時進行轉介。 B.2 勝任力 B.2.1 心理咨詢師應滿足以下要求:a) 提供專業(yè)心理服務,包括心理咨詢 、心理測量等; b) 開展心理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yè)學術團體; c) 在自身能力允許的范圍內工作,依據自身所受的教育、訓練、督導以及相關的咨詢、研究經歷來提供服務、教學和研究工作; d) 當來訪者的情況已超出自身的能力范圍,或者出現緊急情況時,保護來訪者的安全、給予緊急處置并及時向有條件的專業(yè)機構和相關部門求助;e) 發(fā)現來訪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建議其到精神衛(wèi)生醫(yī)療機構就診;f) 按照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yè)組織的規(guī)定接受倫理培訓和心理咨詢相關繼續(xù)教育; g) 遵守心理咨詢服務要求的其他執(zhí)業(yè)規(guī)范; h) 對自己的身體、心理和情緒保持敏感,避免倦怠和壓力對來訪者造成的傷害。 B.2.2 心理咨詢師不應出現以下情況: a) 從事精神疾病的診斷、治療; b) 出具與執(zhí)業(yè)范圍無關或者與執(zhí)業(yè)范圍不相符的心理學證明; c) 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yè)務。 B.3 專業(yè)關系 B.3.1 與來訪者溝通時,應做到: a) 表明自己心理咨詢服務從業(yè)人員的身份; b) 與來訪者協商咨詢時間; c) 為來訪者說明心理咨詢的基本要求(如咨詢每次時長,頻率,關于“準時”的約定,有終止咨詢的權利和咨詢的局限等); d) 為來訪者說明咨詢過程中的隱私保密原則、轉介原則。 B.3.2 與來訪者共同制定咨詢計劃,并充分尊重來訪者的選擇。 B.3.3 避免傷害來訪者,盡量減小、彌補難以避免或難以預料的傷害。 B.3.4 不與當前的來訪者、來訪者的配偶或家庭成員發(fā)生親密關系。B.3.5 避免與當前或之前的來訪者以及其親密伴侶、家庭成員之間產生非專業(yè)的多重關系,除非此種關系對來訪者有利,且心理咨詢服務從業(yè)人員事先有所備案。 B.3.6 不采用欺詐或不正當的手段,利用咨詢關系向來訪者推銷產品或相關的培訓,不應利用專業(yè)關系剝削來訪者。 B.3.7 不進行和縱容對來訪者的騷擾,包括性誘惑、身體上的接觸、或帶有性意味的或給來訪者帶來壓力、緊張、冒犯等言語或非言語行為。 B.4 隱私保護 B.4.1 心理咨詢師應尊重來訪者的隱私權: a) 不隨意打探來訪者的私人信息,除非是對咨詢過程有幫助; b) 不應未經來訪者同意,或與法律、倫理要求相違背的情況下向他人泄露保密信息; c) 未經來訪者同意,不應對咨詢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確實需要進行案例討論或者采用案例進行教學、科研的,應征得來訪者書面同意,并隱去可能據以辨認來訪者身份的有關信息; d) 應保證自己的下屬,包括雇員、學生、被督導者、文書助理以及志愿者遵守保密協定和尊重來訪者的隱私權; e) 與其他心理咨詢師或者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進行磋商時,應將有關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低范圍之內; f) 心理咨詢工作中的有關信息,包括個案記錄、測驗資料、信件、錄音、錄像和其他資料,均屬專業(yè)信息,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保存; g) 保證整個咨詢過程私密、安全,不會受到外界影響; h) 心理咨詢師應向來訪者說明心理咨詢的保密原則,以及應用這一原則的限度。 B.4.2 在心理咨詢工作中,發(fā)現以下情況時,保密原則不適用: a)來訪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況及可預見的可能。如有必要,及時采取措施,或通知有關部門、近親屬等,防止傷害發(fā)生; b)法律要求必須披露的信息,且在接受詢問時,不做虛偽的陳述或報告。B.4.3 遵守對兒童青少年、團體、家庭和少數民族來訪者進行咨詢時的相關保密原則。 B.5 知情同意 B.5.1 用書面和口頭形式讓來訪者知曉咨詢師與來訪者的權利和責任,知情同意貫穿于整個咨詢過程,心理咨詢師應將雙方就知情同意問題進行的討論做適當記錄。 B.5.2 知情同意書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 咨詢服務的目的、目標; b) 服務過程中使用的技術、程序; c) 咨詢服務的局限、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咨詢的益處; d) 心理咨詢服務從業(yè)人員的專業(yè)能力、經歷介紹; e) 咨詢過程中采用的測試和相關報告的意義,收費和計費方式; f) 咨詢保密權利與限制(包括督導和咨詢團隊可能參與的形式); g) 來訪者對咨詢記錄的使用權利; h) 來訪者選擇心理咨詢服務從業(yè)人員和積極主動參與干預計劃的權利; i) 來訪者拒絕咨詢的權利及拒絕的影響; j) 來訪者尋求咨詢相關問題的權利,以及問題得到清楚解答的權利; k) 若咨詢師無法繼續(xù)咨詢時,能夠得到繼續(xù)咨詢服務的信息。 B.5.3 對未成年人或無法行使“知情同意權”的人咨詢,應采取必要措施得到來訪者的同意,考慮其本人的意愿和*佳利益。 B.5.4 只有在征得當事人或其法律代表同意后,才能對咨詢過程中進行錄音或錄像,記錄應安全存放。參 考 文 獻 [1] GB/T 30446.2—2013 心理咨詢服務 第2部分:服務流程 [2] GB/T 30446.3—2013 心理咨詢服務 第3部分:咨詢信息管理 [3] 關于加強心理健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衛(wèi)疾控發(fā)〔2016〕77號) [4] 醫(yī)療機構臨床心理科門診基本標準(試行)(衛(wèi)醫(yī)政發(fā)〔2011〕2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息來源:版權所有:上海市質量和標準化研究院,本次轉載僅用于分享學習素材來源于官方媒體/網絡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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